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林宗光(户籍地青田县阜山乡岭康村岭康130号) 周爱丽(户籍地青田县船寮镇外湖陈山009号) 邱炳柳(户籍地青田县巨浦乡坑下对面厂2号): 本院受理原告王义与被告林宗光、周爱丽、邱炳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1443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5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七年四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