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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2133号原告陈伟立与被告刘旭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2017-06-01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更正公告

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刊登在青田侨报被告为刘旭杰的(2017)浙1121民初2133号案件公告中存在错误,现将“本院受理原告陈伟立与被告刘旭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2113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20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更正为“本院受理原告陈伟立与被告刘旭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2133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7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更正。

 

 

 

 

二O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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