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更正公告
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刊登在青田侨报被告为青田县地产开发公司的(2017)浙1121民初1799号案件公告中存在错误,现将“本院受理原告朱梅野与被告青田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1799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4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更正为“本院受理原告朱梅野与被告青田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1799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他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9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更正。
二O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