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更正公告
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刊登在青田侨报被告为陈有平、蓝炳英的(2017)浙1121民初2023号案件公告中存在错误,现将“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19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更正为“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4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更正。
二O一七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