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陈伟光(户籍地青田县北山镇仁村黄庄山41号) 张金林(户籍地青田县高市乡高市东源头三官石24-1号): 本院受理原告王义与被告陈伟光、张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1945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17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