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允平(户籍地浙江省文成县南田镇后塘巷4号) 刘万勋(户籍地浙江省文成县南田镇后塘巷5号): 本院受理原告陈宝林与被告刘允平、刘万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2282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7年9月14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