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玉彬(户籍地青田县季宅乡上河洋东寮1-1号) 吴莉萍(户籍地青田县鹤城街道谢桥小区2幢3单元702室) 陈磊(户籍地青田县温溪镇城中小区71幢3号):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玉彬、朱小平、吴莉萍、陈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2164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7年9月13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