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陈良均(户籍地青田县温溪镇城中小区61幢8号) 金珍珍(户籍地青田县温溪镇城中小区61幢8号) 浙江青田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户籍地青田县瓯南街道江南大道141号): 本院受理原告吴式彬与被告陈良均、金珍珍、浙江青田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1913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7年9月12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