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朱根里(户籍所在地青田县瓯南街道外路村14号):
本院受理原告蔡玉蓉与被告朱根里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2399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22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