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丽水市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仙渡乡葛畈村33号(乡政府宿舍楼二层南边四间)); 本院受理原告周乃春与被告丽水市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1860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及证据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保全裁定书和开庭传票。本院依原告申请冻结青田县江南实验学院应退回给被告丽水市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质量保修金(以44万为限)。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2017年9月4日9时3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七年六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