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 > 青田法院 > 审判流程 > 送达公告  
(2017)浙1121民初460号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康灵、苏仙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17-06-06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冯康灵(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高湖镇外冯村1号);

苏仙勤(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沙埕镇小白鹭村上片35);

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康灵、苏仙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1121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冯康灵、苏仙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连带偿还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684的利息为5448.37元,自201685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3.943751‰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青田法院万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一七年六月六日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下一篇:(2017)浙1121民初1209号原告季鑫磊与被告方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上一篇:(2017)浙1121民初2696号原告叶晓晓与被告陈忠伟离婚纠纷一案
版权所有:青田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578-12368
建议使用IE6以上,1024×768 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