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季子洋(户籍地青田县鹤城街道少年宫路6号302室) 陈国平(户籍地青田县鹤城镇鹤城东路109号) 叶根新(户籍地青田县船寮镇乌坦朱山003号) 陈光宗(户籍地青田县鹤城镇北岸村123号) 李绍伟(户籍地青田县祯埠乡五里亭16号): 本院受理原告詹少燕与被告季子洋、陈夏云、陈国平、叶根新、陈光宗、李绍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2499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7年9月12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七年六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