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胡将勇(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陈岙底村-2-4):
本院受理原告刘传艳与被告胡将勇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2203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7年9月11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七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