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林汉玲(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船寮镇雷石公路后96号) 陈淑霞(户籍地山东省单县徐寨镇马寨行政村陈庄26号) 林苏荣(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船寮镇雷石牛埠1号) 魏青伟(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船寮镇雷石叶山88号):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汉玲、陈淑霞、林苏荣、魏青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2445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7年9月20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