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陈特妙(青田县季宅乡下庄村下庄95号); 高培培(安徽省明光市司巷乡高李村高嘴132号); 刘叶伟(青田县季宅乡仙人坦25号);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特妙、高培培、刘叶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121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特妙、高培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连带偿还原告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4年10月20日的利息为8915.40元,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2.75‰);二、被告刘叶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青田法院万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