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 > 青田法院 > 审判流程 > 送达公告  
(2017)浙1121民初904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洪秀青与被告刘芳芳民间借贷纠纷
时间:2017-06-22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刘芳芳(户籍地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朝南屋村4-95号);

本院受理原告洪秀青与被告刘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1121民初9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芳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洪秀青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216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青田法院万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下一篇:(2017)浙1121民初2548号原告倪雪芬与被告徐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上一篇:(2017)浙1121民初1187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叶光林与被告季毅平买卖合同纠纷
版权所有:青田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578-12368
建议使用IE6以上,1024×768 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