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林微伟(户籍地青田县鹤城镇工商巷2号3单元202室): 本院受理原告青田县侨乡民间融资管理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晓丹、林微伟、林小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2633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7年9月26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