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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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225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行与被告柳光南、徐慧玲信用卡纠纷一案
时间:2017-06-19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柳光南(户籍地青田县鹤城街道龙津路8幢3单元202室)

徐慧玲(户籍地青田县鹤城街道龙津路8幢3单元202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行与被告柳光南、徐慧玲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2255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7年9月25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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