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夏超杰(户籍地青田县高湖镇良川村355号) 夏勤康(户籍地青田县鹤城镇鹤城中路34号):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夏超杰、夏勤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2488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7年9月19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