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金旭飞(户籍地青田县石溪乡张山村53号) 叶巧(户籍地青田县船寮镇上本勤俭路001号) 陈永军(户籍地青田县鹤城街道塔山小区7幢1单元502室) 洪雪芬(户籍地青田县鹤城街道塔山小区7幢1单元502室):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旭飞、叶巧、陈永军、洪雪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2452、2461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7年9月21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