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季丽杰(户籍地青田县鹤城街道龙津小区9幢4单元518室) 徐利俊(户籍地青田县瓯南街道大降后村04号): 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利众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季丽杰、徐利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1988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7年9月28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