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吴玉平(户籍地青田县仁庄镇泥岙村毛山17号):
本院受理原告陈英与被告吴玉平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2778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7年9月15日10时00分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七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