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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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2565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与被告陈春丰、林燕、陈国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17-06-27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陈春丰(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季宅乡下庄村下庄64号)

林燕(户籍地福建省邵武市水北镇杨梅岭村邓家18号)

陈国民(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季宅乡下庄村下庄23号):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与被告陈春丰、林燕、陈国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2565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7年9月28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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