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青田县福康铝合金门窗加工厂(住所地青田县高湖镇桐川村原校舍);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田县福康铝合金门窗加工厂、叶永敏、占风珠、叶连民、季民兰、林立夫、叶回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337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及证据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2017年6月6日9时30分在本院万山法庭开庭审理。 二O一七年三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