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叶娥芬(户籍地青田县东源镇后降村里畔1号); 本院受理原告陈玲丽与被告邱赵群、叶娥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121民初11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邱赵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玲丽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2月9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利息);二、驳回原告陈玲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邱赵群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青田法院万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