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建芬(户籍地青田县季宅乡源坑村源坑19号); 本院受理原告郑照海与被告陈建芬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121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郑照海与被告陈建芬离婚;二、婚生子郑耿浩由原告郑照海抚养至其能独立生活时止,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青田法院万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一七年七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