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茜(户籍地青田县鹤城镇龙津小区2幢四单元401室); 本院受理原告李双峰与被告林红群、张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121民初17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林红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双峰借款本金89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5月28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张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青田法院万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