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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泮光伟、周爱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时间:2017-06-30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周爱伟(户籍地青田县东源镇莲树坑村47号);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泮光伟、周爱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1121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泮光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本金30000元的利息,截至2015614日的利息为676.89元,自2015615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75‰计算;借款本金50000元的利息,截至2015618日的利息为1260.83元,自2015619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75‰计算);二、被告周爱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青田法院万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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