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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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2747号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季辉、马凤云、季财廷、季爱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17-07-06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季辉(户籍地青田县高湖镇旦头山村22号);

马凤云(户籍地青田县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碧流台镇新井村一组);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季辉、马凤云、季财廷、季爱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1121民初2747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及证据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20179281530本院船寮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七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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