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叶彩云(户籍地青田县东源镇健康巷8号);
本院受理原告青田县建宇铸造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彩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3081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及证据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2017年9月25日9时3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七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