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叶彩红(户籍地青田县鹤城街道月里巷12号); 叶荣光(户籍地青田县鹤城街道月里巷12号); 本院受理原告李康宏与被告叶彩红、叶荣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2701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及证据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2017年9月26日10时3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七年七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