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程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油竹街道官园小区27幢2号) 周双军(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瓯南街道朱坳村68号) 金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方山乡后金村58号) 杜伟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临江东路24弄9号402室):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程皓、周双军、金伟、杜伟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3015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7年10月16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