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叶小勇(户籍地青田县高湖镇后大街8-1号); 留春晓(户籍地青田县船寮镇赤岩公路54号); 本院受理原告季双飞与被告叶小勇、留春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3383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及证据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2017年11月6日15时0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七年八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