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夏海标(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瓯南街道朱坳村36号) 王炉枫(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东源镇武陵村百盛4幢8号) 夏春荣(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巨浦乡徐山村大夹24号) 邱梅丹(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温溪镇城中小区71幢3号) 陈小雄(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温溪镇城中小区71幢3号) 陈曹操(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武义县壶山街道塘头村西村31号):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海标、王炉枫、夏春荣、邱梅丹、陈小雄、陈曹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3013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7年10月20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