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叶南波(户籍地青田县高湖镇角坑牛皮降6号);
本院受理原告季骄燕与被告叶南波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3945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及证据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2017年11月17日9时3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