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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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3888号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麻雄军、周崇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17-08-23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麻雄军(户籍地青田县季宅乡外垅竹园肚32号);

周崇敏(户籍地青田县季宅乡外垅竹园肚32号);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麻雄军、周崇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3888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及证据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2017年11月16日10时30分本院船寮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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