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陈春丰(户籍地青田县季宅乡下庄村下庄64号); 陈雄民(户籍地青田县季宅乡下庄村下庄23号); 陈萍(户籍地青田县季宅乡下庄村下庄23号);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春丰、陈雄民、陈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4026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及证据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2017年11月28日9时3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七年九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