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夏秀明(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东源镇油山村35号);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红与被告夏秀明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121民初27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建红与被告夏秀明离婚;二、婚生女夏嘉懿由原告李建红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婚生子夏望由被告夏秀明抚养,原告从2017年起每年的12月30日前支付被告抚养费7000元至婚生子能独立生活时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青田法院万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