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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2354号原告叶建锋与被告范建军、郑旭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2017-09-15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人民法

 

范建军(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船寮镇雷石良岸10)

郑旭灵(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石牛村新亭村44号):

原告叶建锋与被告范建军、郑旭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121民初23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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