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爱民(户籍地青田县仁宫乡朱山村20-1号): 本院受理原告徐香娥与被告王爱民追偿权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4256号、4258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8年1月8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