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钟晓敏(户籍地青田县鹤城街道新大街2号); 叶海远(户籍地青田县鹤城街道陈山村外陈山24号); 本院受理原告李康宏与被告钟晓敏、叶海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121民初26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钟晓敏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李康宏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叶海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青田法院万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