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胡明辉(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沙城街道永安路52号); 本院受理原告熊永伟与被告胡明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121民初34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胡明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熊永伟货款40859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青田法院万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