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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121民初300号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季素丽、张伟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18-03-02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季素丽(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东源镇红光村新兴小区5幢4号)

张伟光(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东源镇红光村新兴小区5幢4号):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季素丽、张伟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1121民初300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866150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八年三月一日

 

 

 

 

 

注:因季素丽、张伟光无法直接送达和以其他方式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17  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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