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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121民初403号原告叶特茂与被告舒建广、陈双平、林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2018-03-02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舒建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瓯南街道南湾村109号)

陈双平(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船寮镇船寮官巷21号)

林小平(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高市乡东源口村93号):

本院受理原告叶特茂与被告舒建广、陈双平、林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1121民初403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8530160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注:因舒建广、陈双平、林小平无法直接送达和以其他方式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17  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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