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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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121民初494号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军毅、陈苏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18-03-02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杜军毅(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金田村39号)

陈苏斌(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季庄路2号):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军毅、陈苏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1121民初494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8521100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注:因杜军毅、陈苏斌无法直接送达和以其他方式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17  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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