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陈丽杰(户籍地青田县海口镇泗洲埠前村7号) 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青田县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田县丽丰建材有限公司、包崇平、朱美娟、包乐乐、陈丽杰、陈芳来、叶小周、陈小明、傅少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傅少武、陈小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二审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们代为公告送达(2017)浙11民终1459号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5312元,由上诉人傅少武负担42656元,上诉人陈小明负担42656元。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