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玉文(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油竹街道官塘小区42幢1号) 陈光琴(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祯埠乡大叫村11-2号):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与被告张玉文、陈光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1121民初2069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8年8月29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八年六月四日 注:因张玉文、陈光琴无法直接送达和以其他方式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18年 月 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