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郭永丽(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章旦乡兰头村朱山25号) 徐永平(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新建岭170号) 林金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瓯南街道白浦村158号) 陈曹操(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武义县壶山街道塘头村西村31号):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永丽、徐永平、林金民、陈曹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1121民初2433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8年9月19日09时4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注:因郭永丽、徐永平、林金民、陈曹操无法直接送达和以其他方式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18年 月 日的《人民日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