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单环宙(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山口镇千景南路57号) 伍建丰(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仁庄镇牌坊路60号) 伍群丰(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仁庄镇牌坊路60号) 吴观军(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仁庄镇严寮村上村9号):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单环宙、伍建丰、伍群丰、吴观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1121民初2231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8年8月29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八年六月四日 注:因单环宙、伍建丰、伍群丰、吴观军无法直接送达和以其他方式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18年 月 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