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德月(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三铺村145号): 本院受理原告梅旭强与被告刘德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1121民初2906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8年10月29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八年八月二日 |